(2015)彝执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姜X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彝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彝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X波,杨X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彝执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姜X波。被执行人杨X凤。原告杨X凤与被告姜X波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3日作出的(2014)彝民初字第8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第五项确定:由杨X凤补偿姜X波25000.00元,定于2014年9月13日前履行。杨X凤至今未履行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杨X凤外出打工下落不明,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彝执字第8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忠审判员 吕 志审判员 彭应连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