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刑初字第01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刘家川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沙法刑初字第0101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家川,男,197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1999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0年2月10日刑满释放;2005年4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11年11月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10月31日刑满。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7月7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5)10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家川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向晓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家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7日7时许,公安民警在被告人刘家川租住的重庆市沙坪坝区某房内将其抓获,从卧室衣柜抽屉里扣押49.39克甲基苯丙胺(冰毒)、3.9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家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证人周某某、程某某、毛某某、淦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查封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称重笔录,指认毒品、称重照片,毒品检验报告,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抓获经过,本院(2005)沙刑初字第292号、(2011)沙法刑初字第01262号刑事判决书,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渝沙检刑诉(2005)126号起诉书及被告人刘家川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刘家川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九年,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家川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妨碍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家川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家川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家川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家川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7日起至2022年10月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将公安机关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53.3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谢传江人民陪审员 沈光碧人民陪审员 罗姗姗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陈婧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