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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05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赵×与周×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周×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5732号原告赵×,女,1982年9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何泉,男,1962年4月4日出生。被告周×,男,1935年12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周×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百三十一元,由原告赵×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冯立亭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朱晓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