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5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赵×与周×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周×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5732号原告赵×,女,1982年9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何泉,男,1962年4月4日出生。被告周×,男,1935年12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周×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百三十一元,由原告赵×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冯立亭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朱晓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