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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民二初字第00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4

案件名称

肖发木与铜陵钟兴米业有限公司、张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发木,铜陵钟兴米业有限公司,张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二初字第00516号原告:肖发木,男,1949年11��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陵县。被告:铜陵钟兴米业有限公司,地址:铜陵县。法定代表人:张胜。被告:张胜。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发木诉被告铜陵钟兴米业有限公司、张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发木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发木的撤诉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发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肖发木负担。审判员  胡松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汪小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