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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执字第01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卞广伟与张淑玲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卞广伟,张淑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谯执字第01157号申请执行人:卞广伟,男,197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张淑玲,女,195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谯民一初字第0099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张淑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张淑玲名下所有座落在亳州市谯城区元宝坑中心路29号房屋(房地权证亳字第××)、座落在亳州市谯城区葛园新村房屋(房屋产权编号:2000005378)各一处,其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鲍新兴名下座落在亳州市谯城区薛阁办事处文帝街二区1#商住楼B座3、4号房屋一处(房地权证亳字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淑玲名下所有座落在亳州市谯城区元宝坑中心路29号房屋(房地权证亳字第××)、座落在亳州市谯城区葛园新村房屋(房屋产权编号:2000005378)各一处,其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鲍新兴名下座落在亳州市谯城区薛阁办事处文帝街二区1#商住楼B座3、4号房屋一处(房地权证亳字第××)。二、被执行人张淑玲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春芳代理审判员  王 利审 判 员  颜景雷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孙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