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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11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马园园诉被告马腾宇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马某甲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1171-1号原告马某某,女,1993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平舆县。被告马某甲,男,199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马某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姚 琳人民陪审员  虎伍豪人民陪审员  范炯森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史舒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