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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志民初字第01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顾爱玲与志丹县永祥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朱景山、白庆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爱玲,志丹县永祥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朱景山,白庆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志民初字第01089号原告顾爱玲,女,1963年5月3日,汉族,居民。被告志丹县永祥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志丹县双河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世清,该公司经理。被告朱景山,男,195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白庆喜,男,约60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顾爱玲诉被告志丹县永祥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朱景山、白庆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顾爱玲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诉讼请求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爱玲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交纳2150元,由原告顾爱玲负担。审判员  李娜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袁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