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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伊法执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李向与王东刚、范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向,王东刚,范玲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伊法执字第665号申请执行人李向,男,197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被执行人王东刚,男,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被执行人范玲玲,女,汉族,1971年6月6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2013年5月10日本院依据(2013)伊民初字第217号民事裁定书,对执行人王东刚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房屋一套予以查封。同时依据(2013)伊民初字第21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王东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东刚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房屋一套予以续行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新吉乐夫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高  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