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市刑执字第1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赵良喜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1832号罪犯赵良喜。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西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8日作出(2013)贺八刑初字第78号刑事赵良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30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0日以(2013)贺刑终字第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25日交付执行。2027年3月22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5年8月24日提出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以罪犯赵良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赵良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7月至2015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91.2分。2014年度获监狱表扬折算分14分,奖励分和表扬荣誉折算分两项分合计105.2分。赵良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良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并处没收财产30000元不变(刑期执行至2026年3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文曙光审判员谢国泉代理审判员谢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文胜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