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鹤法执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林财浓与王志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财浓,王志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鹤法执字第459号申请执行人林财浓,住鹤山市。被执行人王志荣,住鹤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财浓与被执行人王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支付欠款94500元、负担案件诉讼费1046元、申请执行费1333元,但被执行人分文未付。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土地、车辆登记以及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经调查,被执行人王志荣于2015年4月16日因脑出血、高血压死亡,且未发现王志荣有遗产继承,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王志荣有遗产继承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王志荣已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江鹤法执字第459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洽胜代理审判员 李日明代理审判员 吕永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吕艳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