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执字第1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薛志泽与被执行人卢怀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志泽,卢怀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1008号申请执行人薛志泽,男,1968年7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卢怀琳,女,1969年5月6日生,汉族。薛志泽与卢怀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建南民初字第2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认,卢怀琳应于2014年8月30日归还薛志泽借款本息44.6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8月13日起以本金4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合计6815元;如卢怀琳未能按期归还,则卢怀琳应承担本案律师费8000元,并一次性支付违约金8万元。因卢怀琳未能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薛志泽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截止2014年9月19日,被执行人卢怀琳名下在我省各家银行存款余额合计不足300元,其名下牌号为苏A××××ד英菲尼迪”牌轿车已被江阴市人民法院首轮查封,其名下位于我市建邺区奥体大街199号金马郦城XX幢X单元102室的房产面积为104.68平方米,被我院在本案诉讼阶段予以首轮查封,但该房产上已由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和案外人陈某设定了180万元的抵押,因其抵押价值过大,对其处置后无益于本案清偿,故本院未予处置。本院根据另案申请人提供的线索还查明,卢怀琳在我省盱眙县设立了盱眙育蕾艺术幼儿园,该园名下有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权,均已被盱眙县人民法院首轮查封,本院分别于2015年2月4日和8月11日对该园名下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权予以轮候查封。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能查明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释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卢怀琳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查明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4)建南民初字第2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盛云峰执 行 员 吴 虹执 行 员 彭鸣俊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见习书记员 何莉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