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执恢字第1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毕忠全与乳山市夏村镇建筑安装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忠全,乳山市夏村镇建筑安装总公司,乳山市夏村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恢字第159-2号申请执行人毕忠全,男,194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0620194604213016,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毕家疃村西街146号。被执行人乳山市夏村镇建筑安装总公司。被执行人乳山市夏村镇人民政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毕忠全与被执行人乳山市夏村镇建筑安装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1996)威环法经初字第1297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变更乳山市夏村镇人民政府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并责令其十日内在接收被执行人乳山市夏村镇建筑安装总公司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执行标的额26273.16元,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宋振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