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民初字第0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擎天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与天津旭景精工模具有限公司、景田(天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擎天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天津旭景精工模具有限公司,景田(天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王少铁,宋会兰,权玉娜,张宏亮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滨民初字第0797号原告擎天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泰达MSD-C1座1602单元。法定代表人白介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雨,该公司法务。被告天津旭景精工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工业园梁鸿路10号。法定代表人权玉娜。被告景田(天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工业园梁鸿路10号。法定代表人权玉娜。被告王少铁。被告宋会兰。被告权玉娜。被告张宏亮。原告擎天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旭景精工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景公司)、景田(天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田公司)、王少铁、宋会兰、权玉娜、张宏亮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翟婧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因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法裁定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由本院审判员安福超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翟婧、人民陪审员赵红共同组成合议庭。本院于2015年8月3日调整合议庭组成人员,由审判员安福超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翟婧、人民陪审员张宝婵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雨、被告张宏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旭景公司、景田公司、王少铁、宋会兰、权玉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擎天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旭景公司于2012年6月18日,签订了编号为SFL-L-1205001的融资租赁合同,合同标的物为:1、北京凝华公司生产之三坐标测量机NHC-Y8160型设备1台,2、北京凝华公司生产之NH7125CNC火花机30A型设备1台,3、佛山台丰公司生产之雕铣机TFDC7060型设备1台,4、天津臻有公司生产之电火花机床NH7125CNC型设备1台,5、天津臻有公司生产之电火花机床NH40C型设备1台,6、江苏扬力公司生产之压力机JH21-200BQT型设备1台,7、江苏扬力公司生产之压力机JH21-110型设备2台,8、江苏扬力公司生产之压力机JH21-80型设备1台,9、泉州佳泰生产之数控机床1JT-M855型设备4台,10、泉州佳泰生产之数控机床2JT-M750C型设备2台,11、北京凝华公司生产之线切割机NH7740B型设备3台,12、鼎佳泰公司生产之摇臂钻z3032*8/1型设备1台,13、鼎佳泰公司生产之摇臂钻z3035*16型设备1台,14、天津臻有公司生产之线切割机床NH7720A-G型设备1台,15、天津臻有公司生产之线切割机床NH7732B-G型设备3台,16、江苏扬力公司生产之剪板机QC12K-8*2500型设备1台,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第8条第1款之约定“在租赁期满之前及乙方履行完毕本合同项下所有义务前,甲方对本合同所记载的租赁对象拥有完整的所有权。”租金总额为人民币2448000元。租赁期限为24个月,租赁期限自2012年6月14日起至2014年6月14日止。合同第二条约定拨款日为起租日,实际拨款日为6月19日。即起租日为2012年6月19日。旭景公司应于每月19日之前将租金付至原告指定的账户之内。截止至2015年4月20日,旭景公司经原告多次催缴,均未如期缴纳2014年4月19日起至2014年6月19日之3期租金402000元,违约金1171368元,共计1573368元,被告景田公司、王少铁、宋会兰、权玉娜、张宏亮均为编号为SFL-L-1205001融资租赁合同签订了不可撤销担保书,保证责任为无限连带保证。故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旭景公司于2012年6月18日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旭景公司立即向原告返还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所有租赁物。3、判令被告旭景公司向原告支付《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违约金(自2013年1月19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按租金总额2448000元的日万分之五计算)。4、请求判令被告景田公司、王少铁、宋会兰、权玉娜、张宏亮承担连带保证给付责任,连带给付第3项诉讼请求中的款项。5、本案案件诉讼费由六位被告连带承担。原告擎天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融资租赁合同》,证明2012年6月18日原告与被告旭景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原告按照融资租赁的方式,向被告旭景公司购买了机器设备,并将其出租给了被告旭景公司使用。证据二、2000000元的付款凭证,证明原告以2000000元的价格向被告旭景公司购买了机器设备,并及时支付了货款。证据三、《租赁标的物交货验收单》、《标的物明细表》,证明原告出租给被告旭景公司的机器设备名称、规格、台数和生产厂家等具体情况。证据四、《租金支付表》,证明被告旭景公司须向原告支付的租金数额和租金期数。证据五、《不可撤销担保书》,证明2012年6月18日,被告二、三、四、五、六均与原告签订了不可撤销担保书,并对被告旭景公司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支付租金、利息、违约金等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证据六、《催告函》及快递凭证,证明2014年6月、7月原告向六被告发送了催告函,催促被告依约支付租金和违约金。证据七、《解约通知书》及快递凭证,证明2014年9月29日,原告向被告发送了书面的解约通知,原告依约解除了融资租赁合同,被告须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并退还机器设备。证据八、租赁合同违约金明细表,证明违约金计算方式及金额。被告旭景公司、景田公司、王少铁、宋会兰、权玉娜未到庭应诉,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被告张宏亮辩称,不同意原告关于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原告在2014年5月份和7月份向其邮寄了催告函,张宏亮分别与被告旭景公司、景田公司及原告联系协调,原告与被告旭景公司、景田公司达成了还款协议,张宏亮已经尽到了提醒和告知义务,原告与被告旭景公司、景田公司签订了协议后,被告旭景公司又出现违约,原告可以通过取回设备弥补损失,原告没有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故原告有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的行为;不清楚被告旭景公司在支付租金过程中是否存在逾期情况,张宏亮在第一时间将被告旭景公司法定代表人出逃的情况告知原告,但原告并未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导致损失扩大,继而产生违约金,对此不同意支付。被告张宏亮签订保证书是因为工作关系,是基于对王少铁的信任,不是自愿的,被告张宏亮手里没有合同和担保书,其他的被告都是利害关系人,请求减轻保证责任。被告张宏亮为支持其主张,提供2014年12月20日张宏亮与原告公司谢冠浤的通话录音光盘和书面材料,证明被告张宏亮曾经提醒过原告向被告旭景公司追偿租金,且原告与被告旭景公司已经签订了还款保证书,张宏亮已经尽到保证人的责任。合同约定逾期一期租金原告即可解除合同,但原告没有积极行使该权利,合同租赁期满后,原告亦未及时行使权利,以致产生违约金,对此不同意支付。经质证,被告张宏亮对原告提交证据的主要质证意见为:对证据一至证据八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也没有异议。原告对被告张宏亮提交证据的主要质证意见为: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谢冠浤曾经是原告的业务人员,但不认可该录音是被告张宏亮与其的通话。对被告张宏亮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可,原告没有与被告旭景公司签订过还款保证书。虽然合同约定逾期一期租金原告即可解除合同,但本着诚实信用友好合作的原则,原告没有起诉,但一直沟通催告,没有怠于行使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18日,原告(出租方/甲方)与被告旭景公司(承租方/乙方)签订编号为SFL-L-1205001的《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甲乙双方依本合同进行融资租赁交易,甲方向乙方购买相关机器设备或物品,并同时将该机器设备或物品回租给乙方使用。甲方同乙方订立的所有权转让协议项下的标的物清单就是本合同的租赁物清单。乙方以融通资金为目的,向甲方出售其机器设备或物品,并保证乙方对所卖设备享有完全的所有权。租赁物所有权在甲方实际支付价款时转移给甲方,并且该所有权转移视为乙方在租赁物件现有状态下向甲方交货。该所有权转移同时视为甲方将租赁物件交付乙方,乙方应签署租赁对象接收收据。本合同期限是指自本合同生效之日到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之日的期间。本合同的租赁期限为24个月,拨款日就是起租日,起租日起24个自然月后的与起租日相对应的日历日就是租赁期满日。本合同租金总额为2448000元,租金分24期支付,每月支付一期,拨款日即为起租日。第一期租金在起租日次月的同一日支付,以后各期租金则在当月的该日支付,具体每期租金支付时间及支付金额见本合同附件。乙方应将咨询服务费20000元在拨款前一次性汇入甲方账户。保证金0元。在租赁期满及乙方履行完毕本合同项下所有义务前,甲方对本合同所记载的租赁对象拥有完整的所有权。租金及费用应汇入本合同所记甲方的开户银行,银行汇入款通知单所记入账日期视为乙方支付日期,该日期迟于规定的或所通知的应付日期的,即为违约。乙方应每日按照本合同租赁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发生一次或一次以上迟延支付租金等情况时,甲方无需催告通知即可解除本合同,本合同基于上述条款被解除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按照以下条款承担违约责任(二者选一):1、乙方应按照规定立即将租赁物返还给甲方,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合同融资租赁金额为基数,每日按照万分之五计算。2、甲方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乙方,但乙方需支付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到期和未到期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乙方所支付的款项按照以下顺序清偿所欠甲方的债务:各项费用、违约金、欠付租金利息、租金。其中违约金每日以合同融资租赁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欠付的租金利息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无论乙方按照以上哪种方式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同意甲方直接将本合同第6条乙方交纳的保证金冲抵上述费用。本合同期满后,且乙方已完全履行合同中的乙方义务,则甲乙双方应当另以书面形式确认租赁物的所有权已转移至乙方所有。本合同附件包括附件一、甲乙双方营业执照,附件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人身份证明,附件三、所有权转让协议及其全部附件(租赁标的物明细表及租赁标的物原始凭证原件或复印件),附件四、抵押合同及其相关文件和附件,附件五、租金支付通知单,附件六、租金支付表。上述融资租赁合同附件三《所有权转让协议》由原告(受让人/甲方)与被告旭景公司(转让人/乙方)于2012年6月18日签订,约定甲乙双方以融资租赁方式,将乙方自有的财产转让给甲方并租回使用,甲方表示同意。租赁物的原始发票价值是3672171元,账面余值3065581.76元,甲方的受让价是2000000元。租赁物的所有权自甲方汇付了受让价款之日起自动地转归甲方。该协议的附件一《租赁标的物明细表》载明:1、机器名称为三坐标测量机,生产厂家为北京凝华,规格型式为NHC-Y8160,数量为1台;2、机器名称为NH7125CNC火花机,生产厂家为北京凝华,规格型式为30A,数量为1台;3、机器名称为雕铣机,生产厂家为佛山台丰,规格型式为TFDC7060,数量为1台;4、机器名称为电火花机床,生产厂家为天津臻有,规格型式为NH7125CNC,数量为1台;5、机器名称为电火花机床,生产厂家为天津臻有,规格型式为NH40C,数量为1台;6、机器名称为压力机,生产厂家为江苏扬力,规格型式为JH21-200BQT,数量为1台;7、机器名称为压力机,生产厂家为江苏扬力,规格型式为JH21-110,数量为2台;8、机器名称为压力机,生产厂家为江苏扬力,规格型式为JH21-80,数量为1台;9、机器名称为数控机床1,生产厂家为泉州佳泰,规格型式为JT-M855,数量为4台;10、机器名称为数控机床2,生产厂家为泉州佳泰,规格型式为JT-M750C,数量为2台;11、机器名称为线切割,生产厂家为北京凝华,规格型式为NH7740B,数量为3台;12、机器名称为摇臂钻,生产厂家为鼎佳泰,规格型式为z3032*8/1,数量为1台;13、机器名称为摇臂钻,生产厂家为鼎佳泰,规格型式为z3035*16,数量为1台;14、机器名称为线切割机床,生产厂家为天津臻有,规格型式为NH7720A-G,数量为1台;15、机器名称为线切割机床,生产厂家为天津臻有,规格型式为NH7732B-G,数量为3台;16、机器名称为剪板机,生产厂家为江苏扬力,规格型式为QC12K-8*2500,数量为1台。上述融资租赁合同附件六《租金支付表》约定第1-12期每期租金为70000元,第13-24期每期租金为134000元。2012年6月18日,原告分别与被告景田公司、王少铁、宋会兰、权玉娜、张宏亮签订《不可撤销担保书》,约定原告(出租人)授予被告旭景公司(承租人)机器设备融资租赁额度人民币2000000元,双方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SFL-L-1205001,担保人同意为承租人就前述项下额度内出租人实际拨款额度的债务,向出租人提供担保。担保人提供保证的范围不仅为承租人机器设备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并包括承租人实际代为偿还的资金总额、利息、逾期利息、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其它出租人所支付的费用、以及出租人产生或可能产生的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义务和责任。担保人的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已被完全解除,不存在任何现实或签字的瑕疵。担保人向出租人承担连带共同保证。另查,2012年6月18日,被告旭景公司向原告出具《租赁标的物交货验收单》,载明:自签约之日起,标的物由原告在正常良好使用状态下适当交付被告旭景公司,并由被告旭景公司予以验收无误,交货地点为天津市西青区中北工业园梁鸿路10号(天津旭景精工模具有限公司)。2012年6月19日,原告向被告旭景公司付款2000000元。融资租赁合同履行期间,原告主张被告旭景公司仅向其支付第1-21期的租金2046000元,自第22期租金给付日起未再支付相应租金。原告分别于2014年6月3日、2014年7月11日向六被告邮寄《催告函》,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租金及违约金,但被告仍未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于2014年9月29日向被告旭景公司邮寄《解约通知书》,通知被告旭景公司提前终止和解除《融资租赁合同》,要求被告旭景公司归还租赁的全部机器设备,并支付第22-24期租金、违约金,合计1271040元。投递结果为退回,退回原因为“单位解体”。再查,原告系台港澳法人独资设立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法人,已获得我国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批,允许其开展融资租赁及相关业务。以上事实有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及当庭陈述证明。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旭景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及其附件的内容显示,被告旭景公司将自有物出卖给原告,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原告处租回,被告旭景公司按约定向原告支付租金,原告与被告旭景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符合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应确定双方为融资租赁合同关系。经审查,原告具有从事融资租赁经营范围的主体资格,该《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关于解除合同、返还租赁物。原告依约履行了购买并向被告旭景公司交付租赁物的合同义务,被告旭景公司亦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原告支付相应的租金。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起租日为2012年6月19日,期满日为2014年6月19日,租金给付日为2012年7月至2014年6月的每月19日。被告旭景公司自第22期租金,即2014年4月19日起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符合《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经原告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现原告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解除合同应当通知被告旭景公司,合同自通知到达被告旭景公司时解除。原告虽向被告旭景公司邮寄了《解约通知书》,但该通知未到达被告旭景公司,因此,本院确认自被告旭景公司2015年7月20日收到载明原告解除合同意思表示的诉状之时,原告与被告旭景公司签订的编号为SFL-L-1205001的《融资租赁合同》即刻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旭景公司返还租赁物(即:1、机器名称为三坐标测量机,生产厂家为北京凝华,规格型式为NHC-Y8160,数量为1台;2、机器名称为NH7125CNC火花机,生产厂家为北京凝华,规格型式为30A,数量为1台;3、机器名称为雕铣机,生产厂家为佛山台丰,规格型式为TFDC7060,数量为1台;4、机器名称为电火花机床,生产厂家为天津臻有,规格型式为NH7125CNC,数量为1台;5、机器名称为电火花机床,生产厂家为天津臻有,规格型式为NH40C,数量为1台;6、机器名称为压力机,生产厂家为江苏扬力,规格型式为JH21-200BQT,数量为1台;7、机器名称为压力机,生产厂家为江苏扬力,规格型式为JH21-110,数量为2台;8、机器名称为压力机,生产厂家为江苏扬力,规格型式为JH21-80,数量为1台;9、机器名称为数控机床1,生产厂家为泉州佳泰,规格型式为JT-M855,数量为4台;10、机器名称为数控机床2,生产厂家为泉州佳泰,规格型式为JT-M750C,数量为2台;11、机器名称为线切割,生产厂家为北京凝华,规格型式为NH7740B,数量为3台;12、机器名称为摇臂钻,生产厂家为鼎佳泰,规格型式为z3032*8/1,数量为1台;13、机器名称为摇臂钻,生产厂家为鼎佳泰,规格型式为z3035*16,数量为1台;14、机器名称为线切割机床,生产厂家为天津臻有,规格型式为NH7720A-G,数量为1台;15、机器名称为线切割机床,生产厂家为天津臻有,规格型式为NH7732B-G,数量为3台;16、机器名称为剪板机,生产厂家为江苏扬力,规格型式为QC12K-8*2500,数量为1台)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原告要求以融资额2448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月19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本院认为,《融资租赁合同》中虽然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但该违约金从本质上具有补偿性,违约责任的范围也应以实际损失为限,原告现要求以全部融资额为基数计算违约金,该标准明显过分高于原告实际所遭受的损失,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及守约方可得利益等因素,本院认为将违约金酌定为20000元。关于保证责任,因被告景田公司、王少铁、宋会兰、权玉娜、张宏亮向原告出具了《不可撤销担保书》,承诺就编号为SFL-L-1205001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被告旭景公司对原告所负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明确约定了保证范围及保证期间,现被告旭景公司未按期履行合同约定的给付义务,原告要求上述五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擎天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旭景精工模具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SFL-L-1205001的《融资租赁合同》于2015年7月20日解除;二、被告天津旭景精工模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擎天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编号为SFL-L-1205001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标的物(即:1、机器名称为三坐标测量机,生产厂家为北京凝华,规格型式为NHC-Y8160,数量为1台;2、机器名称为NH7125CNC火花机,生产厂家为北京凝华,规格型式为30A,数量为1台;3、机器名称为雕铣机,生产厂家为佛山台丰,规格型式为TFDC7060,数量为1台;4、机器名称为电火花机床,生产厂家为天津臻有,规格型式为NH7125CNC,数量为1台;5、机器名称为电火花机床,生产厂家为天津臻有,规格型式为NH40C,数量为1台;6、机器名称为压力机,生产厂家为江苏扬力,规格型式为JH21-200BQT,数量为1台;7、机器名称为压力机,生产厂家为江苏扬力,规格型式为JH21-110,数量为2台;8、机器名称为压力机,生产厂家为江苏扬力,规格型式为JH21-80,数量为1台;9、机器名称为数控机床1,生产厂家为泉州佳泰,规格型式为JT-M855,数量为4台;10、机器名称为数控机床2,生产厂家为泉州佳泰,规格型式为JT-M750C,数量为2台;11、机器名称为线切割,生产厂家为北京凝华,规格型式为NH7740B,数量为3台;12、机器名称为摇臂钻,生产厂家为鼎佳泰,规格型式为z3032*8/1,数量为1台;13、机器名称为摇臂钻,生产厂家为鼎佳泰,规格型式为z3035*16,数量为1台;14、机器名称为线切割机床,生产厂家为天津臻有,规格型式为NH7720A-G,数量为1台;15、机器名称为线切割机床,生产厂家为天津臻有,规格型式为NH7732B-G,数量为3台;16、机器名称为剪板机,生产厂家为江苏扬力,规格型式为QC12K-8*2500,数量为1台);三、被告天津旭景精工模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擎天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元;四、被告景田(天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王少铁、宋会兰、权玉娜、张宏亮对被告天津旭景精工模具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景田(天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王少铁、宋会兰、权玉娜、张宏亮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已承担部分向被告天津旭景精工模具有限公司进行追偿;五、驳回原告擎天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42元,由原告擎天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负担15042元,被告天津旭景精工模具有限公司、景田(天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王少铁、宋会兰、权玉娜、张宏亮共同负担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安福超代理审判员 翟 婧人民陪审员 张宝婵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宋 杰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二百四十二条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延迟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