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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民初字第4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翟帅与朱道祥、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帅,朱道祥,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民初字第4511号原告翟帅。被告朱道祥.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代表人王跃明.原告翟帅与被告朱道祥、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于光民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翟帅,被告朱道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翟帅诉称,2015年6月21日15时23分许,在天津市东丽区快速线桥上,被告朱道祥驾驶津a×××××号轻型封闭货车,与原告翟帅驾驶的晋b×××××号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翟帅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车辆损失费7205元、鉴定费350元、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500元,总计8055元。原告翟帅提供证据如下: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二、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评估委托书、价格评估结论书及明细表;三、各种票据;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被告朱道祥辩称,扣除交强险赔偿的车辆损失费2000元外,同意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2000元。被告朱道祥未提供证据。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辩称,同意在免责的情形下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翟帅车辆损失费2000元,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诉讼费不属于交强险赔付范围。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1日15时23分许,被告朱道祥驾驶津a×××××号小型汽车,沿东丽区快速路桥上由南向北行驶时,其车辆前部撞到原告翟帅驾驶的晋b×××××号小型汽车尾部,造成两车损坏乘车人翟宇辰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朱道祥负事故全部责任;翟帅无责任。经有关部门评估原告翟帅所有的车辆损失为7205元。原告翟帅为此支付维修费7205元、鉴证费350元。另查,被告朱道祥驾驶津a×××××号小型汽车。该车辆于2015年2月10日在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本院认为,被告朱道祥驾驶机动车辆,未注意交通安全,造成交通事故,并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客观正确,应予维持。给原告翟帅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朱道祥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问题,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车辆修理期间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支出费用明显过高,本着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遵循必要性、合理性原则,对原告发生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酌情确定300元为宜。考虑到该事故车辆已在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因此,上述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直接向原告翟帅赔偿保险金。保险赔付以外的损失,由被告朱道祥赔偿。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翟帅车辆损失费2000元。二、被告朱道祥赔偿原告翟帅车辆损失费5205元、鉴定费350元、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300元,总计5855元。三、驳回原告翟帅的其他诉讼请求。履行办法:上列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朱道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光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