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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牟执字第9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烟台市盛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烟台永盛建筑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市盛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烟台永盛建筑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烟牟执字第950-2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盛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经济开发区安德鲁大街5号。法定代表人徐玉民,经理。被执行人烟台永盛建筑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澳柯玛大街69号。法定代表人崔瑞荣,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牟商初字第13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烟台永盛建筑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200000元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银行牟平支行,账户:06×××9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海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徐永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