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徐法民一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徐法民一初字第270号原告陈某甲,女,汉族,徐闻县角尾乡人,住徐闻县。公民身份号码:×××3962。委托代理人麦浪,徐闻县法律援助处律师。被告陈某乙,男,汉族,住徐闻县,经商。公民民身份号码:×××0319。委托代理人:梁勋,广东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诉陈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于2015年9月8日以与被告陈某乙庭外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某甲现以与被告陈某乙庭外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审判员 邹秀宏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苏丽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