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申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789号原告:李某,女,199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申某,男,198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9月8日以双方调解和好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杨永昌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秋圆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