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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申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789号原告:李某,女,199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申某,男,198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9月8日以双方调解和好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杨永昌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秋圆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