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民终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徐秀兰与菏泽济世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秀兰,菏泽济世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民终字第2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秀兰,农民。委托代理人:毕美菊,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菏泽济世医院。法定代表人:张振乾,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马双双,该院员工。委托代理人:肖彦,山东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秀兰因与上诉人菏泽济世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3)菏牡民初字第28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3)菏牡民初字第284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孙富柱审 判 员 刘化忠代理审判员 孙 岩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珊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