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九执字第1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梁新强、陈爱凤计划生育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九执字第142-6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陈庆球,任局长。委托代理人周洪安,系九江镇卫计局职员。委托代理人周洪新,系九江镇卫计局职员。被执行人梁新强。被执行人陈爱凤。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梁新强、陈爱凤计划生育一案,南计生征决字(九江)(2014)第12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文书,被执行人梁新强、陈爱凤应交纳社会抚养费211649.9元予申请执行人。因两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梁新强名下有车牌号码为粤Y4XX**号车辆一台。除此以外,本院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传唤两被执行人到庭调查,并于2015年8月7日对被执行人梁新强的上述车辆予以查封和扣押。后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部分履行了本案债务(直接向申请执行人交纳罚款30000元)、上述车辆较为老旧、价值不大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粤Y4XX**号车辆的查封和扣押,并同意本院暂不处理该车辆。本院于2015年9月7日对上述粤Y4XX**号车辆予以解封,并于同日将该车辆及相关扣押物返还被执行人梁新强。现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明确暂时无法提供两被执行人可供本院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另查,两被执行人已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交纳了本案的执行费用3074.74元。本院认为,案经执行,两被执行人向本院交纳的执行费用3074.74元已经按照相关规定退入国库。现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以与两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两被执行人交纳了部分社会抚养费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南法九执字第14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两被执行人没有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交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且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冯载勋执行员 梁敏红执行员 谢晓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吴达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