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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开执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张晓霞与张海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霞,张海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菏开执字第155号申请执行人张晓霞,市民。被执行人张海银,市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菏开民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菏开执字第15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 军审 判 员  宋时灿代理审判员  葛广科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王秋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