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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执字第00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陕西金泰景观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合阳县路井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金泰景观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阳县路井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执字第0016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金泰景观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高宏,住所地西安市西一路41号。委托代理人高军涛,陕西普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合阳县路井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谭勇,住所地合阳县路井镇街道。本院在执行陕西金泰景观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阳县路井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合阳县路井镇人民政府支付了陕西金泰景观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50000元后,由于被执行人合阳县路井镇人民政府经费暂时较为困难,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陕西金泰景观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阳县人民法院(2015)合执字第00162的执行案。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 宏审判员 王福林审判员 王俊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文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