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绿民管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吉林省诚捷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舒兰市东晟热力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吉林省诚捷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舒兰市东晟热力有限公司(原舒兰市圣基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管字第31号原告吉林省诚捷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依小娟,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强,系吉林金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凱,系吉林省诚捷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职员。被告舒兰市东晟热力有限公司(原舒兰市圣基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吉林省舒兰市。法定代表人邓玉成,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才晓文,系吉林才晓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诚捷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舒兰市东晟热力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舒兰市东晟热力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双方已约定合同履行地为舒兰市。故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舒兰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承揽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已全部履行。被告虽然未全部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但已部分履行。本案中原被告关于解决合同纠纷的条款即对合同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舒兰市东晟热力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舒兰市东晟热力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邹文专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苏洪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