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民初字第3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绵阳西部现代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与蒋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西部现代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蒋明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3351号原告:绵阳西部现代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御中路66号西部现代物流城A区综合楼。法定代表人:王德开,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伍思妤,该公司行政总经办经理。被告:蒋明,男,生于1973年9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委托代理人:唐海,绵阳市均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受理原告绵阳西部现代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蒋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绵阳西部现代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毛琴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秦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