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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英民初字第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欧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欧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英民初字第896号原告张某某,男,生于1964年9月8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居民。被告欧某某,女,生于1973年1月5日,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欧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2015年9月8日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认为: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自愿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罗启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龙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