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重字第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赵方智与天津市河东区巨川供水设备厂、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方智,天津市河东区巨川供水设备厂,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天津市排水管理处,天津市河东区排水管理所,天津市市政工程配套办公室,天津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天津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工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天津市河东区房地产管理局,天津市嘉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重字第0025号原告赵方智,无职业。法定代理人高锋(原告之母),津城搬运厂退休工人。委托代理人霍煜,天津宁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河东区巨川供水设备厂,住天津市河东区彩丽北道2号。法定代表人冯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世新,副总经理。被告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原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住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69号。法定代表人武岱,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凌翙,干部。被告天津市排水管理处,住天津市河西区南京路1号。法定代表人刘爽,处长。委托代理人李志强,水质部部长。委托代理人张浩,管理部部长。被告天津市河东区排水管理所,住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08号。法定代表人朱振喜,处长。委托代理人李福英,天津���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市政工程配套办公室,住天津市南开区华苑新产业园区榕苑路4号天发科技园4号楼。法定代表人杜志增,主任。委托代理人白琰,天津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住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84号。法定代表人刘贵春,主任。委托代理人侯昊涵,科员。被告天津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住天津市天港保税区海滨六路78号B-305-1室。法定代表人郑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偲琦,职员。被告天津市津工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住天津市河东区万东路69号天津市征兵办公室院内。法定代表人卢代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扬,法务经理。被告天津市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985号恒泽商务楼三楼南侧。法定代表人王伟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田,总经办主任。被告天津市河东区房地产管理局,住河东区七纬路106号。法定代表人刘利华,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涛,干部。被告天津市嘉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河东区张贵庄路116号4楼。法定代表人夏彤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海,职员。委托代理人曹雅擎,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方智诉被告天津市河东区巨川供水设备厂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方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原告赵方智负担。审 判 长 许晓宁人民审判员 王 力人民陪审员 李兵花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吴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