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刑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王某、李花美拐卖妇女、儿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花美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永刑初字第22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因涉嫌犯拐卖儿童罪,2010年2月3日被永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10日被永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8月13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永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年县看守所。被告人李花美。因涉嫌犯拐卖儿童罪,2010年2月3日被永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10日被永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8月13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永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一看守所。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5)5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李花美犯拐卖儿童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2015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程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李花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25日,韩晓涛(已判)的女友崔校辉(另处)在邯郸总工会职工医院生下一名男婴。后两人因无力抚养孩子,便通过被告人王某、李花美夫妇介绍,将两人所生的男婴以40000元的价格卖给永年县孔村的王青莲(另处)。其中被告人王某、李花美得款20000元,韩晓涛、崔校辉得款20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李花美帮助介绍买卖婴儿,从中获取好处,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李花美自愿认罪、悔罪,并表示自己系主动投案自首,希望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与李花美系夫妻。2009年10月25日韩晓涛的女友崔校辉在邯郸市总工会职工医院生下一名男婴,后两人因无力抚养孩子,便找到被告人王某、李花美夫妇,让二人帮忙联系买主,将孩子卖掉。后李花美联系得知永年县西苏乡孔村的王青莲有收买男婴的意愿,李花美便将韩晓涛与崔校辉所生的男婴抱至王青莲处,以40000元的价格将该男婴卖给了王青莲。其中被告人王某、李花美得款20000元,韩晓涛、崔校辉得款20000元。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李花美于2010年2月3日到永年县公安局铁西刑警队主动投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永年县司法局对被告人王某进行了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为建议对王某判处非监禁刑罚,实行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加以证实:1、邯郸市总工会职工医院诊断证明书,证实崔校辉于2009年10月25日顺产一男婴。2、王某对王青莲、崔校辉、韩晓涛辨认笔录及照片。3、李花美对崔校辉、王青莲、韩晓涛辨认笔录及照片。4、韩晓涛对王某、李花美辨认笔录及照片。5、崔校辉对李花美、王某辨认笔录及照片。6、王青莲对被买卖男婴的辨认笔录及照片。7、韩晓涛对被买卖男婴的辨认笔录及照片。8、崔校辉对被买卖男婴的辨认笔录及照片。9、永年县公安局铁西刑警队关于被告人王某、李花美于2010年2月3日到其队投案自首的证明。10、户籍证明,证实各被告人的基本情况。11、永年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12、王星刚陈述,我父亲叫王某,母亲叫李花美。在2009年农历10月26日上午,韩晓涛找到我,跟我说他养不起孩子了,想让我找个人家把孩子卖了。我说我不管这个事,韩晓涛让我给我母亲说一下。我回家后,和我母亲说了韩晓涛要卖孩子的事。13、崔校辉供述,我和韩晓涛是2008年11月份认识并处的对象,不久我们就同居了,后来我在邯郸罗城头总工会医院生了一个男婴,因为我们根本无法养孩子,韩晓涛提议把孩子卖了,我也同意。韩晓涛委托他朋友王星刚帮卖孩子,过了不到一个星期,我和韩晓涛就把孩子抱到了王星刚家,当时王星刚父母都在,王星刚母亲接过孩子抱了出去,大约过了两个小时,王星刚母亲一个人回来跟我们说已经把孩子卖了。随后,王星刚父亲给了韩晓涛20000元。14、韩晓涛供述,我女朋友崔校辉在邯郸市总工会医院生了一个男婴,我们养不起孩子,我就和我女朋友商量将孩子送人,我女朋友同意后,我就找到永年县界河店乡前曹庄村的王星刚,王星刚说回家给他父母说一下。过了有两三天,王星刚母亲给我打来电话,问我是不是想把孩子送人,我说是。第二天,我到了王星刚家和王星刚父母见了个面。又过了三天,王星刚母亲给我打来电话,让我抱着孩子去她家,说有人要看孩子。之后我就和我女朋友抱着孩子到了王星刚家,王星刚父母都在家,王星刚母亲把孩子抱了出去,大约两个小时后,王星刚母亲一个人回来了,她说她把孩子给人了,随后王星刚父母给了我20000元。15、王青莲供述,我和前曹庄的一个妇女认识,具体她叫什么我不知道,后来她又来过我家几次,我曾和她说过想抱养个男婴。2009年农历10月份的一天,前曹庄的这个妇女给我打电话,说她那里有一个男婴,要四万元,问我要不要。后来我给她打电话说我要,几天后前曹庄的这个妇女给我打电话,我让她把男婴抱到裴坡庄电厂附近,我在那里等她。我们见面后,我给了她四万元,她把孩子给了我。过了一段时间,前曹庄的这个妇女和他的丈夫两人又来到我家,给我退了两万元。16、被告人王某供述,2009年12月份的一天,韩晓涛来到我家给我和我媳妇李花美说他有个男孩,才45天,因生活困难,不想养了,让我们帮他找个人家。我和我媳妇李花美问他想卖多少钱,韩晓涛说三万元,我说三万可能没有人要,二万差不多,韩晓涛说行。第二天,我媳妇就和永年县西苏乡孔村的一对不能生育的夫妇联系,当时给这对夫妇说有个男孩,卖家要四万元,这对夫妇表示要这个孩子。第三天下午,韩晓涛夫妇抱着孩子来到我家,我媳妇抱着孩子去见孔村买孩子的人,等我媳妇李花美回来后,给了韩晓涛二万元,我们自己留了二万元。17、被告人李花美供述,2009农历10月25日我村过庙会后,韩晓涛找到我家给我和我丈夫说,他的女朋友生了一个男婴,40多天了,因为他和他女朋友的家人都不管,他们养不起,他和他女朋友商量后,想把孩子送人,让我们给找个人家。我和我丈夫问他想卖多少钱,韩晓涛一开始说要三万,我们说三万太多,二万差不多,最后韩晓涛说就二万。我想起孔村的一个人想要孩子,我就去和孔村的那个人联系,我说有个男婴,要四万元,我问她要不要。孔村的那个人说她想要,但要同她家里人商量一下。过了几天,孔村的那个人给我打电话说她要,我就同韩晓涛联系,让韩晓涛把孩子抱过来,当天下午韩晓涛和他的女朋友把孩子抱了过来,我接过孩子后,坐上公交车到了电厂附近,将孩子给了孔村的那个人,并收了四万元。回来后,我给了我丈夫两万元,让我丈夫给了韩晓涛,韩晓涛收了钱以后就走了。之后因为我们害怕,所以又将我们所得的两万元退给了孔村的那个人了。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李花美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参与买卖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李花美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根据本案案情可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二、被告人李花美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2日止。罚金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彭世玉代理审判员 李子平人民陪审员 李 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马丽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