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商初字第2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台州假日运通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与台州市佳禾旅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假日运通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台州市佳禾旅游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2814号原告:台州假日运通国际旅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俊贤。委托代理人:陶伟君。被告:台州市佳禾旅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假日运通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台州市佳禾旅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假日运通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付清欠款为由,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付清欠款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假日运通国际旅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169元,由原告台州假日运通国际旅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周才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记员 杨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