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郓执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郓城县随官屯镇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山东邹郓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工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郓执字第544号申请执行人郓城县随官屯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郓城县随官屯镇驻地。被执行人山东邹郓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申请人郓城县随官屯镇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山东邹郓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工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郓民初字第2347号民事调解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郓城县随官屯镇人民政府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山东邹郓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郓城县人民法院(2014)郓民初字第234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正建审判员  刘晓明审判员  刘丙库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侯京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