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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商终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马德辉与程冠站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德辉,程冠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商终字第3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德辉,农民。委托代理人卢映彤,山东才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鲍荣军,山东才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冠站,农民。上诉人马德辉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阳县人民法院(2015)宁商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宁阳县人民法院(2015)宁商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宁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陈 峰审判员 付昕明审判员 张 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宋亚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