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民一初字第1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覃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宾民一初字第1403号原告覃某。被告王某。原告覃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贤英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丁京声担任法庭记录。原告覃某、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覃某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认识,于××××年××月××日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婚后至今无子女。由于原告与被告认识的时候还在读书,缺乏对被告的了解,加上双方在学识、生活上的差异,尤其是被告的性情暴躁,经常打砸东西,使婚后很难相处,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在婚姻存续期间,有一辆斯巴鲁森林人小汽车,购买时价值30万元,其他婚后财产由被告保管。原告曾于2014年7月向被告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还以跳楼及其他手段来威胁原告,原告认为双方已无和好的可能,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所以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1、判决原告覃某与被告王某离婚;2、被告所欠原告妹妹覃兰慧的十五万元人民币和使用原告的中行信用卡、农行信用卡、交行信用卡透支的现金,被告负责还清;3、婚内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调解决。原告覃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2、结婚登记申请表、婚姻状况证明,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被告王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因为被告身体不好,而且被告没有拿原告妹妹的15万元,但确实有透支原告的信用卡,中行信用卡透支8400元,农行信用卡透支10000元,交行信用卡透支30000元,透支的钱被告拿来做生意了。原告起诉说的被告脾气不好不是事实,原告经常在外很晚才回家,被告多次劝说原告,原告非但不听,所以才争吵起来,并不是被告脾气暴躁引起争吵的。经过开庭质证,原告与被告对对方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予以认定。综合本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告覃某与被告王某经自由恋爱后于××××年××月××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没生育子女,2009年期间被告因宫外孕做了输卵管切除手术,之后双方为了生育曾经做过5次试管婴儿手术,但是都没有成功。婚后双方购买了一辆斯巴鲁森林人小汽车,购买价为30万元。在婚姻存续期间,被告持原告的信用卡透支了48400元至今未归还,2014年底原告与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原告于2015年6月12日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存续的基础,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标准。原、被告经恋爱后自愿登记结婚,结婚时间长达14年,从双方法庭陈述的情况分析,结婚多年没生育子女应该是引起双方感情不和的主要原因,生育自己的子女是每个人的本能愿望,双方为此也作了努力,在努力没有结果的情况下,双方的性格、心情及人生观等方面可能也发生了变化,这也是人之常情,但是争吵、埋怨、隐匿财产等行为不是解决夫妻矛盾的方法,相反只会加剧矛盾的激化,希望原、被告双方能站在对方立场上换位思考,理性地对待婚姻出现的问题,用宽容的心态面对既已发生的现实,积极沟通协商解决夫妻矛盾,以弥补出现裂痕的夫妻关系。本院认为,虽然原、被告感情不和是事实,但是组建一个家庭不容易,应当给予双方一个自行协商处理婚姻关系的机会,故本院对原告覃某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覃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覃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黄贤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丁京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