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北民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张某与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北民初字第172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及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以与被告及某和好为由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及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李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