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市民四终字第00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任春风与任书军、邯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春风,任书军,邯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邯郸县兼庄乡西军师堡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民四终字第002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春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书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邯郸县住建局),住所地:邯郸县雪驰路55号。法定代表人:康现金,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登峰,该单位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县兼庄乡西军师堡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军师堡村委会),住所地:邯郸县兼庄乡西军师堡村。负责人:李海山,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杜继平,邯郸县兼庄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任春风与被上诉人任书军、邯郸县住建局、西军师堡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因上诉人任春风不服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2014)邯县民初字第1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2014)邯县民初字第110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邯郸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梁兴元审判员 白 湘审判员 郑金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贾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