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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兰商初字第1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伊杨玲与童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杨玲,童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兰商初字第1552号原告伊杨玲。被告童健。委托代理人王卫生。原告伊杨玲为与被告童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伟生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伊杨玲、被告童健的委托代理人王卫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伊杨玲诉称,2015年1月1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并亲自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伊杨林现金拾叁万元整¥130000元”。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多次催讨,但被告均以资金紧张为由拖延归还。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3万元(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原告提交了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借款的事实。被告童健辩称,原告的借条实际上是合并的债权,借款组成部分其中原告本人出借7万元现金,原告的小姨子郑萍出借3万元,原告的妹妹也就是被告的老婆伊晶出借2万,还有1万利息,这样总计合成了13万的借条。2014年伊晶已经归还了3万元给郑萍。还支付了2700元。被告提交了帐户交易明细一份,证明归还32700元的事实。本院对证据认证如下,1、原告提交的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借款的事实。被告认为原告的借条实际上是合并的债权,借款组成部分其中原告本人出借7万元现金,原告的小姨子郑萍出借3万元,原告的妹妹也就是被告的老婆伊晶出借2万,还有1万利息,这样总计合成了13万的借条。2014年伊晶已经归还了3万元给郑萍。还支付了2700元。本院认证,被告童健并没有否认借条的真实性,只是认为是债权合并,合成13万元的借条,故本院对借条予以确认;2、被告出具的还款凭证,原告认为不知道,钱没有收到过。本院认证,因被告出具的还款凭证是由伊晶到郑萍,无法证明是用于归还原告伊杨玲的,故本院对该证据的关联性不予确认。经审理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15年1月1日被告童健向原告伊杨玲出具借条,记载借到伊杨玲13万元。此后被告没有还款,原告遂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伊杨玲与被告童健的借贷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被告童健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因借条没有约定利率,也未约定还款时间,原告要求按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提交的证据没有本案原告伊杨玲的信息,原告也没有确认,该证据缺乏关联,本院难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童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伊杨玲借款130000元,并支付从2015年7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至履行之日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童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伟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姜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