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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4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倪某某、何某甲、何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倪某某,何某甲,何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4534号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赖力,四川聚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某某。被告何某甲。被告何某乙。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熊智瑶,四川智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倪某某、何某甲、何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赖力、被告倪某某、何某甲、何某乙及其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熊智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何瑞林与被告倪某某系夫妻关系,与被告何某甲、何某乙系父女、父子关系。原告与何瑞林因有亲属关系经常有经济上的往来,何瑞林曾向原告借款30000元。2014年12月13日,何瑞林因意外死亡,其法定继承人即被告倪某某、何某甲、何某乙在继承何瑞林遗产后,拒不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30000元借款;2、诉讼费被告承担。被告倪某某、何某甲、何某乙共同辩称,原告和何瑞林是否有借款关系,三被告并不清楚;且借款发生在2008年,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请法院驳回原告诉求。经审理查明,原告与何瑞林系亲属关系,双方有业务往来。被告倪某某系何瑞林的妻子,何某甲系何瑞林之女,何某乙系何瑞林之子。2008年2月11日,何瑞林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刘某某现金30000元,大写叁万元正,何瑞林,2008年2月11日。2014年12月13日,何瑞林在四川因交通事故死亡。上述事实有身份信息、欠条、当事人一致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依法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和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的规定,欠条的法定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诉讼时效期限从欠款人出具欠条的次日计算。本案的欠款人何瑞林出具欠条的时间为2008年2月11日,故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2008年2月12日开始计算二年至2010年2月11日止。因此,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向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30000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百三十五条、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刘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5元,保全费320元,均由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蒋文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高妮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