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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德志诉合肥旭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志,合肥旭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宋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372号原告:张德志,男,197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告:合肥旭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宋林,经理。被告:宋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志与被告合肥旭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德志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合肥旭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宋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德志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0元,减半收取为445元,由原告张德志负担。审 判 长  袁琳珠人民陪审员  朱守超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孙 莉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