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珲执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林某、代某、郝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盗窃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某,代某,郝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珲执字第460号申请执行人:林某、代某、郝某,自然情况不详。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虎林市。申请执行人林某、代某、郝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盗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作出的(2015)珲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珲春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5年6月5日将本案移送到本院执行局,申请执行标的为5000元,执行费为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某无其他拆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现在延吉市监狱服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珲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日男审判员 郑智博审判员 姜吉松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崔鑫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