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诉保字第00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远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远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诉保字第00157号申请人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句容市华阳镇华阳西路。法定代表人陈洪生,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邱恩和,系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陈远华。本院在受理申请人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陈远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陈远华位于句容市开发区南工路南侧华城美景08幢204室房产,保全金额为3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陈远华位于句容市开发区南工路南侧华城美景08幢204室房产,保全金额3万元,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被查封财产不得买卖、转让、过户、抵押、赠与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洪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韵秋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句诉保字第00157号句容市房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关于本院在受理申请人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陈远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句诉保字第0015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被申请人陈远华位于句容市开发区南工路南侧华城美景08幢204室房产(证号:句房权证开发区字第××号),保全金额3万元,查封期限三年(2015年9月8日至2018年9月8日止),查封期间被查封财产不得买卖、转让、过户、抵押、赠与等。附:(2015)句诉保字第00157号民事裁定书一份2015年9月8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