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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虞民初字第1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徐某、徐朱某与徐甲、徐乙、徐丙、徐丁、徐戊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徐朱某,徐甲,徐乙,徐丙,徐丁,徐戊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1725号原告徐某,男,汉族,1931年6月10日出生,农民,住虞城县。原告徐朱某,女,汉族,1930年7月14日出生,农民,住虞城县。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法成,虞城县第二法律服务所。被告徐甲,男,汉族,1953年4月2日出生,农民,住虞城县。被告徐乙,男,汉族,1972年10月25日出生,农民,住虞城县。被告徐丙,男,汉族,1970年2月17日出生,农民,住虞城县。被告徐丁,女,汉族,现年50岁,农民,住夏邑县。被告徐戊,女,汉族,现年48岁,农民,住夏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徐朱某与被告徐甲、徐乙、徐丙、徐丁、徐戊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徐朱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徐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徐某、徐朱某负担。审判员  张晓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海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