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执字第01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万光彧与邓少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光彧,邓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1057号申请执行人:万光彧,男,汉族,1999年10月19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法定代理人:万树,系申请人父亲。被执行人:邓少霞,女,汉族,1973年10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六裕民一初字第005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邓少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给付借款16125元、执行费8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邓少霞银行存款1620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欧阳新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