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1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孙国喜与被告盘锦洁源环保有限公司、李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国喜,盘锦洁源环保有限公司,李彬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1371号原告:孙国喜,男,197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辽宁省大洼县。被告:盘锦洁源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法定代表人:林俊琪,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彬,男,37岁,汉族,个体,住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原告孙国喜为与被告盘锦洁源环保有限公司、李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凤林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国喜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国喜与被告盘锦洁源环保有限公司、李彬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孙国喜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国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孙国喜负担。审判员 杨凤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 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