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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民初字第4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丁春凤与王贵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春凤,王贵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4103号原告丁春凤。被告王贵新。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春凤与被告王贵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春凤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春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丁春凤承担。代理审判员  邵志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许莹莹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