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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初字第01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合阳县坊镇颜家坡村民委员会与颜某乙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阳县坊镇颜家坡村民委员会,颜某乙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01273号原告合阳县坊镇颜家坡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颜某甲,该村委会主任。被告颜某乙,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合阳县坊镇颜家坡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颜某乙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阳县坊镇颜家坡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阳县坊镇颜家坡村民委员会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阳县坊镇颜家坡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合阳县坊镇颜家坡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刘广学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徐巧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