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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行审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唐河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郝某某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唐行审字第152号申请执行人唐河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刘晓,任局长。委托代理人吴放,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郝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唐河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唐国土罚决字(2015)1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被执行人郝某某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唐河县大河屯镇郝楼村委郝大营十六组324平方米土地建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2015年4月3日唐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了唐国土罚决字(2015)1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执行人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作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通知书,被申请执行人仍未履行。现唐国土罚决字(2015)1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唐国土罚决字(2015)1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依法强制执行唐国土罚决字(2015)1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清扬审判员  党付省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龚彦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