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诉前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冠英诉被告XX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冠英,XX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诉前保字第53号申请人王冠英。住址前郭县。被申请人XX阳。住址前郭县。申请人王冠英因与被申请人XX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XX阳工资收入即银行存款6万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闫金凤所有的号马自达牌小型轿车及现金3万元做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冠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XX阳工资收入即银行存款6万元,期限为一年。二、对担保人闫金凤所有的号马自达牌小型轿车予以扣押,期限为一年。扣押期间,车辆由担保人自行管理,禁止擅自处分所有权。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永锋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贺子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