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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民初字第1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韩某某诉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初字第1697号原告韩某某。被告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韩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仕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