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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执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覃兆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覃兆昌,韦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字第3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柳江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9879316-5,住所地:柳江县拉堡镇柳东路172号。负责人王旭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罗丁冲,该行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符建亮,该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覃兆昌,男,1971年4月15日出生,住柳江县。被执行人韦姣,女,1976年11月2日出生,住柳江县。本院在执行农行柳江县支行申请执行覃兆昌、韦姣借款合同一案中,双方自行和解,并达成和解协议如下:1、被执行人覃兆昌、韦姣尚欠申请执行人农行柳江县支行借款97134.4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双倍利息。被执行人于2015年9月2日已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了10000元,剩余部分(含迟延履行期间双倍利息),被执行人从2015年10月起,每月27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偿还2000元,直至清偿借款完毕为止;2、本案执行费1316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江民初字第8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少江审判员  何 军审判员  宋成洲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覃晓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