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执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栾维林与郭长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栾维林,郭长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梨执字第339号申请执行人:栾维林,男,1956年1月4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梨树县。被执行人:郭长龙,男,196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栾维林与郭长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5月24日作出(2013)梨榆民初字第18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89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梨榆民初字第18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齐知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金洪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