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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申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杨祥记、徐宝龙与杨祥记、徐宝龙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祥记,徐宝龙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申字第6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祥记,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学广,山东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徐宝龙,居民。再审申请人杨祥记与被申请人徐宝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苍山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2日作出(2012)苍民初字第1771号民事判决。杨祥记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2013)临商终字第44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杨祥记不服该生效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2013)临商终字第442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祥记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胡 才审判员 李允岭审判员 王信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传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