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高法刑执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邓序辉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序辉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湘高法刑执字第665号罪犯邓序辉,男,1989年1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作出(2007)怀中刑一初字第47号刑事附���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邓序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邓序辉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OO八年七月二十四日作出(2008)湘高法刑终字第17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于二OO九年一月十四日作出(2008)刑三复88115804号刑事裁定,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本院重新审判。本院于二OO九年三月十三日作出(2008)湘高法刑终字第170-1号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O九年十二月八日作出(2009)怀中刑一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邓序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抗诉不当,决���撤回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作出(2011)湘高法刑三终字第54号刑事裁定,准许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5月23日交付执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O一三年八月三十日以(2013)湘高法刑执字第61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邓序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提出对罪犯邓序辉减刑建议书,经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于2015年8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出减刑建议的情况通过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提出,罪犯邓序辉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将其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经审理查明,罪犯邓序辉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累计考核分为147.3分。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提出罪犯邓序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邓序辉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邓序辉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主刑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判长任蓄芳代理审判员 刘前进代理审判员 王 帅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许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