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立二民监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邱木钰与陈永庆保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邱木钰,陈永庆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5)庄立二民监字第29号原审原告:邱木钰,男。原审被告:陈永庆,男。原审原告邱木钰与原审被告陈永庆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8日作出(2013)庄民初字第203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于大川审 判 员 刘 佳代理审判员 王 琪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魏晓文 关注公众号“”